Abstract: Legal terms,like scientific terms,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ecision,definiteness,fixed usage and meaning. Currently,problems can still be seen in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which are worthy of further discussion. 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andardized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and to explore the unresolved problems therein. This paper also illustrates methods and strategies that can be applied in standardizing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after a careful analysis of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with literal translation,trans-adaptation and trans-creation theory.
Keyword: legal terms; standardization of English translation; literal translation; trans-adaptation; trans-creation;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专门用语或概念,专门在法律行业使用。法律工作所具有的庄严性,使得法律术语具有科学术语的精密、明确、用法固定、语义单一的特征。[1]。法律术语不仅是法律行业的语言,它还体现着一个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不同,会导致中西法律术语遣词造句特点的不同。在国际交往中对法律术语不同的理解和不对等的翻译现象,也是法律术语翻译的难点所在。本文通过对直译、变译和创译三种译法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的方法与策略。
1 、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的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交叉性学科,它是由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2]法律英语是具有法律专业特征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和在诉讼等法律事务中所使用的英语。”[3]广义的法律英语还包括世界上所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在国际司法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法律术语具有独特的使用规范和用词特点。归纳而言,法律术语英译最为突出的特点表现为:
1.1、 法律术语英译正式庄重
法律术语只做客观的事实陈述,故不宜使用表达主观色彩的词汇。这种正规的法律术语表现的是法律的严肃与权威性。法律术语采用正规的词组来表达而不宜用口语化的小词,例如:共同共有权joint ownership、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合同期满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等都是如此。再如英语的children,一般都译做“孩子、儿童”,但是在法律术语中,要译为“未成年人”才妥当;winding up一词在法律术语中特指“结案”,而不是日常用语中“卷起”等普通含义。
1.2 、法律术语英译严谨缜密
法律术语的表达严谨周密,为避免引起误解与歧义、确保词意清晰、论说无懈可击,法律术语会经常使用几个连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来陈述一个概念,以确保事实和概念表达的严谨缜密。例如汉语中的“诈骗”、“盗窃”等;英语中的null and void(无效)、all and every(所有的)、alter or change(变化)、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关税)、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等都是这种连用近义词的表达方法,在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时值得注意。
1.3 、法律术语英译简明扼要
法律术语的专业性表现在力求一个术语对应一种法律规范、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例如:capital crime(死刑罪)、obligee(债权人),obligor(债务人),movant(提出动议的人)等。再例如: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法律认为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3]此句中的英文对应,都是简单明白的表达。
1.4 、法律术语英译规范准确
法律术语的规范准确是其根本和灵魂。没有规范与准确,法律术语的庄严正式、严谨缜密和简明扼要也就无从谈起。例如:The burden of proof rests with the defendant(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此句中的burden of proof就是约定俗成的规范准确的法律术语,这里burden特指“举证责任”,并没有在一般生活用语时“负担”的含义。再例如straw man译为“替别人做伪证者”而不是“稻草人”;wrong译为“不法行为”而不是“错误的”;hear ye!译为“肃静”而不是“快听”等等。从上述规范的用语翻译可看出,译者在翻译法律术语时一定要谨慎,不可草率行文。
2 、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存在的问题
术语是语言中用于指称专业领域中特定概念的词汇。而术语翻译之所以困难,是由于译者不仅要熟悉原语的术语含义,还要熟悉译入语术语翻译的规律,同时还要考虑不同文化读者的接受能力。法律术语比之一般的科技术语更为难以把握与翻译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术语分属不同的国家,存在很多的民族与地域差异,许多法律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中是不完全对等的。例如: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中,有人将“行政裁决”译为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这是不准确的。因为adjudication的释义有两个。一为“The legal process of resolving a dispute;the process of judicially deciding a case”(解决争议的法律过程;法院裁判案件的过程);二为“judgment”(判决),由此可见,adjudication是指“司法地解决案件纠纷的过程或程序”,其执行主体是法院。既然adjudication的主体是法院而非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安,那么,译为“行政裁决”显然就不准确了。[4]这个翻译错误的发生,是由于译者对司法与公安的权利和职责的理解有误。可见译者不但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专门的法律术语,还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术语翻译。再如the parties译为“当事人”,而不是一般词意的“聚会”;remedy特定的法律术语翻译为“支付损害赔偿金”,而不是一般词意的“补救”;Reasonable Man在法律术语中译为“正常人”,以区别“精神失常者”,而不是一般的“通情达理的人”;在表达“……前”这个时间概念时,专用的法律术语为“prior to”,而不用before等。由此可见,如果轻率地、望文生义地翻译法律术语,就会导致理解和翻译的错误。
法律术语的标准化英译,涉及到诸如民族文化差异、语言习俗差异和术语英译规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翻译的策略方法问题也还需要深入研究,在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的方法策略
我国的法律术语主要是从西方的法律语言直接移植而来的,当然也有部分术语是在中国术语词汇的基础上,融合了西方法律术语的概念的结果。近百年以来,中国一直在学习和移植来自西方的法学,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近代法律语言就是翻译外来语的实践,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术语主要是由翻译外来语构成的。[5]对于这些大量的外来的法律词语,在翻译中应尽可能地采用直译法,而对于那些一词多义的法律术语,以及容易混淆的法律术语要反复推敲,只有在透彻理解和细微分辨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的翻译策略与方法方能奏效。
3.1、 法律术语的直译
美国着名翻译家尤金·奈达说过,所谓的翻译,就是在译语中使用最贴切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意义和文体的信息。[6]译者在翻译法律术语时,首先要选用对等的词汇,尽可能依照国家法律术语确定的标准化译名,参考权威的法律翻译工具书。对于不同的法律术语,采用直译的翻译方法,应当是首选的最自然的选择了。这是因为直译要求在翻译时,不仅要保持原文的内容,而且还要尽可能地保持原文的比喻、形象以及民族和地方色彩等信息。[7]这是因为无论是何种文本和术语,翻译的最高境界都是忠实于原作。而直译能够最大程度地表达原作思想特点、忠实于原文,使目标语读者感受到原作的意境和理解原作的内容。直译的真实性与法律术语的准确性的本质是一致的,所以说用直译法来应对法律术语可作为首选的翻译方法。中西法律术语在法律概念上,完全对等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例如:legal person译为“法人”,family division译为“家庭法庭”,“宪法”译为constitution,“人权”译为human right,“民法”译为civil law,“刑法”译为criminal law,labour relations译为“劳资关系”等。
3.2、 法律术语的变译
尽管直译法是最自然、最易于选择的翻译方法,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也有直译行不通的现象。这时就要采用其他的翻译手法,采用变译的手法。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中,对于那些含义并非由字面直接反映的术语,采用直译法不能奏效时,就需要采用“变译”的方法。汉语法律词汇中有一词多义者,在这种情况下的术语英译,就不可能采用“单名单译”的直译。例如:action原意为“行动”,但是在法律术语中为“诉讼”;Demise原意为“死亡”,在法律术语中意为“遗赠”;party的法律术语译为“当事人”等等。特别要注意的是,中西法律制度有差异,很多情况下要找到完全对等或者接近对等的法律术语并非易事。在一个术语面对多种翻译的可能性中,需要寻找英文里最适合的对等词,采用变译的手法,以真实地反映原文术语的内涵特征。例如:conditional release(假释)、physical evidence(物证)、wrongdoing(渎职)、bad faith(恶意)、a loss without injury(不能依法获得补偿的损害)等。再如中国法律特有的术语“发表权”(right of publication)、新颖性(novelty)、创造性(creativity)、实用性(practicability)等术语翻译时,一词多义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不能仅靠简单地查阅辞典就轻率确定选词,而是要细视全文,充分理解原文含义,反复推敲,有效地进行术语翻译。再如“债务”一词可有多个选词:debt、liability、obligation,究竟哪个最恰当,就要反复对比,结合上下文语境,选择最符合原文词义的选词。我国法律术语中的“劳动教养”一词,翻译成英语时就很难找到对应的词汇。有人采用释义法译为“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或者“reform through labour”等,这种“变译”的手法值得借鉴。
3.3、 法律术语的创译
除了直译、变译外,译者运用创造性的思维进行的翻译被称作创译。创译(transcreation)发端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主要是用于广告文案方面的翻译。后来创译的方法逐步演变为用来翻译某些极富创意的语言实践。汉弗莱(Louise Humphrey)对“创译”的定义是:在保持原语文化影响的前提下,不再拘泥于原文的行文,而是依据目的语表达的语言文化要求,对译语的词语、句式,以及创新的概念和观点进行再创造,简而言之,即用不同的词语句式表达原语相同的观点。[8]还可以归纳为:创译就是翻译的再创造,用目的语的语言对原语进行改编,用自然流畅的话语传达原文的信息。[9]近年来创译在我国日益受到译者的认可与肯定,而创造新的法律术语也是社会发展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要采用创译法进行术语的翻译,译者首先要吃透原文,在把握原文精神内涵的基础上,灵活地进行符合译入语文化与语言习惯的创译。这种创译,并不是对原文的背叛或者改写,而是更高层次地忠实于原文、更加有利于读者领悟原文精神的译文。例如:我国近年来创造出的新法律术语:网络犯罪(Cybercrime)、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承包经营责任(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等。再如administrator原指“管理者”,这个法律术语的内涵现在已经创新扩展为“破产管理人”的新含义。再如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除了诉讼以外,另一种主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没有现成的对应英语术语时,也可采用创译的方法来翻译。“人民调解”特指民事调解活动,英文中有mediation是“调解”之意,采用创译为people's mediation,就是恰如其分的对应翻译了。再如中国的“养老保险”一词,也可以根据上下文,选择创译为endowment insurance,或pension insurance或old-age insurance等。
另一个突出的“创译”例子为2019年4月我国扫黑办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厘清了四个新的法律概念:“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些来源于民间网络的新名词,经“官方指定”的解释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10]在搞清楚这些新的法律术语确切含义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术语的创译了。“恶势力”可以有几种译法如:“evil forces,vicious power、pressure groups、the forces of evil”等。经过比较,evil forces的翻译为最简洁明了。根据“套路贷”的内涵解释,将其创译为Arbitrage loan,而“软暴力”用soft violence来直译即可;“处理黑财产”用“Dealing with black property(assets,estate)等,“处理”一词可结合上下文,选择handle或deal with或dispose of或manage来翻译。这些推敲创新翻译法律新词的过程,都属于创造性思维的创译活动。
从上述举例可看出,法律术语的翻译过程,不仅是语言词汇的翻译过程,也是创新法律术语的过程。译者不仅需要掌握翻译策略和技巧,还要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使法律术语的翻译尽可能贴近原语的本义,尽可能保持法律术语的原语内涵。但正如法律翻译专家苏珊·沙切维奇所说,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法律制度会导致法律术语概念上的不一致;甚至在使用某一相同的语言时,不同的法律制度里相同的术语也可能表达不同的法律概念。可以说,所有法律制度下的术语,都可能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中,有若干不对等的术语。[11]由此,对创译的必要性和不易性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总之,法律术语的标准化英译,关系到法律对外交流的成功与否,译者要在通晓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不同国家与民族的法律文化,认真对待法律术语的特殊含义,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术语的英译忠实守信有效,为国际法律活动的交流提供有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中国翻译,2001(5):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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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屈文生等.裁判类法律术语英译研究.中国翻译20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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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军平.西方翻译理论通史.武汉:vip出版社,2009:145
[7]孙迎春.译学大辞典.北京:中国世界语出版社,1999:316
[8]褚凌云.创译的本质与创译在霍姆斯、图里翻译结构图中的定位.黑龙江教育,2016(12):45-46
[9]张草,吕乐.浅析创译过程中译者的自由度.安徽文学2015(9):124
[10] 百度网页.东方资讯,https://mini.eastday.com
[11]王泽鉴.英美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8